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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3-2017-0032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17〕67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7-09-06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文水县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煤炭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打击各种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提升我县煤炭经营企业监管水平,有效管控劣质煤销售,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经县政府研究,从9月1日起,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晋煤办明电〔2017〕8号)文件精神,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一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问题的企业,促进全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

  (一)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包括洗(选)煤厂、储煤场、型煤加工企业(蜂窝煤、煤球等煤制品加工等)及煤炭贸易企业。

  (二)无储煤场地的纯煤炭贸易企业以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已在县煤炭局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对未在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发现一处关闭一处。

  (二)对未按规定在县煤炭局进行煤炭生产经营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的企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重新备案登记,补充完善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逾期未备案登记的列入取缔范围。

  (三)对煤炭经营相关证照齐全但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煤炭、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停业整治期间私自生产经营的,坚决严肃查处。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煤炭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断电措施。企业复产时需依法提供相关手续文件,并经煤炭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审核后方可恢复供电。

  (五)对向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煤炭的企业,依法依规查扣劣质原煤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彻底的,坚决予以关闭。

  (六)对进行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按照我县煤炭布局规划进行整合、关闭;对不符合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七)对在煤炭生产、装卸、储存、加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煤炭、环保等部门及所在乡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八)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失信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帮助企业招商重组。

  (九)对存在税源流失、偷税漏税的企业,在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予以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县成立文水县煤炭经营领域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 长:任应福 政府党组成员、党校常务副校长

  副组长:张国平 政府信息网络中心主任

          宋忠辉 县安监(煤炭)局局长

  成 员:翟平武 县环保局局长

          胡学文 县水利局局长

          武吉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文栋梁 县工商和质监局局长

          刘国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任冬平 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武登茂 县国税局局长

          樊宝森 县地税局局长

          杨 波 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苍儿会办事处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忠辉同志兼任,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沟通联系、梳理汇总等工作。

  部门工作职责为:

  县安监(煤炭)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沟通联系工作;对备案管理的煤炭企业、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全面排查;督促限期整改的企业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组织验收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企业、经营户的占地审批手续,对非法占用土地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取缔企业、经营户土地恢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做好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经营户的取缔工作。

  县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通报无证经营企业、经营户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做好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经营户的取缔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列入取缔范围的企业、经营户,按程序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县公安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偷税漏税及其他经济问题进行依法经侦,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做好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经营户的取缔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煤炭企业、经营户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完成环保整改的企业、经营户,会同煤炭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验收。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纳入整改范围和取缔范围的企业、经营户进行断电;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做好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经营户的取缔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煤炭企业、经营户缴纳税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取水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及取水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对取水点进行全面检查,一经发现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苍儿会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煤炭企业、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煤炭企业和经营户;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非法储售煤场进行取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经营户的取缔工作。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7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摸排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煤炭企业和经营户及群众全面了解此次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切实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第一责任,要逐村排查,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汇总表由乡镇长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于9月14日前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9月16日-11月15日)

  县安监(煤炭)局对各乡镇排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处置措施,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成果巩固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整治成效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切实加大巡查力度,不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要以治理环境污染、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恪守职责,认真履责,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一把手”和各乡镇乡镇长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压实责任,通力协作,围绕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各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摸排领导组,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摸排。

  (三)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将成立专门的督查组,严格按照分类处置措施,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对行动期间工作缓慢或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推进情况,每一阶段完成要形成工作小结,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孟辉 联系方式:15*******18

  电子邮箱:wsmtj1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