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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3-2018-0002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18〕2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8-03-14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文水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文水县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医药项目,不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但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建设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