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文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9]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二OO九年十二月起,在我县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经费,并按规定为参保居民配套政府资金,同时,以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工作专项经费,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医院进行有效监管,为参保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户口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开设居民医保代办点,具体负责城镇户口的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做好参保学生的调整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保对象的身份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认定,并组织引导其积极参保。

六、残联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的身份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认定,并组织引导其积极参保。

七、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八、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编制。

九、宣传、广播电视、发展改革、人事、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把此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落到实处,确保按时运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