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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3-2018-0014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18〕21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8-05-25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及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工作实效等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及业务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10日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看、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提交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进行全面评议、综合打分并分级评分,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实施定期督查,建立问责制度;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按月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备,且能有效落实。

  3.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欠薪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4.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一般: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制度不完备、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三)考核等次在优秀、一般以外的为良好。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问题整改具体措施,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文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水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责任分工

          2.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1:

文水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分工

  一、县人社局

  1.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2.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4.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移送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5.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方面,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要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局配合)

  6.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县公安局

  1.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提前介入侦查,对人社局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快速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害社会稳定事件。

  3.严厉打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三、县住建局

  1.加强建筑工程的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及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要把预存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予以把关。

  2.加强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管理。坚决杜绝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人社局配合)

  5.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6.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7.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建筑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县交通局

  1.加强对县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县乡公路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县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县乡公路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县水利局

  1.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水利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县安监(煤炭)局

  1.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煤炭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煤炭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煤炭企业、煤炭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督促并监督煤炭企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煤炭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县教科局

  1.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校舍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县卫计局

  1.加强对医院及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医院卫生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县农委

  1.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农业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

  3.加强对农业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严防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县林业局

  1.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把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重要条件之一予以把关。

  2.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管理。杜绝将工程肢解发包;杜绝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以其它施工企业名义承包或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承包;杜绝转包、分包。

  3.加强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督促并监督发包单位、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总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运行。

  4.要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要督促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商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上,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社局配合)

  5.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杜绝违法建设工程。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依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6.负责牵头处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一、县经信局

  负责监督督促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十二、县工商和质监局

  1.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交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违法情况计入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经营行为。

  十三、县总工会

  1.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2.依法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3.依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保障机制,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十四、县发改局

  1.及时向县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单。

  2.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对已批准项目多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批。

  4.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

  十五、县财政局

  1.预算并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强化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和追偿管理。

  2.按照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管。落实治理欠薪工作所需经费。

  十六、县司法局

  1.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诉求,并提供法律援助。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

  3.指导基层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化解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

  十七、人行文水县支行

  1.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2.为相关单位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

  3.将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资企业及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出台农民工欠薪应急预警机制,对有欠薪苗头的企业,先期监控,及时预警。

  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附件2:              
文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方式 评分要求 扣分 加分 得分 合计
组织领导制度落实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相应管理制度; 20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1.未落实工资支付监督员和维权告示牌管理制度的扣1分;
2.工作协作不力的扣1分;
3.没有明确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兼职人员的扣3分;
       
目标任务 签订的《文水县2017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责任书》; 60 查看资料及佐证材料; 1.未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扣3分;
2.按照文政办发[2014]61号文件规定,未督促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项工程扣2分,最高扣10分;
3.因预防处置不力造成农民工到市讨薪上访一次扣10分,赴省政府讨薪上访一次扣15分;
       
日常工作 1.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2.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0 日常工作情况收集; 未按时完成工作,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2分,最高扣10分;        
创新及亮点工作 创新亮点工作经验被中、省、市采用并推广;   查看资料及佐证材料; 以考核办法加分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