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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2322llws-003-2018-0025 |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18〕33号 |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2018-09-26 |
标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吕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吕财社[2017]20号)精神,为保证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已进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对象和内容
(一)结算对象
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5号)要求,已完成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工作的单位,结合我县养老业务系统具体登记情况,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身份、工资等相关信息数据以养老业务系统已审核录入的2016年底数据为基础,至2017年底因退休、辞职、辞退、死亡、调出等原因减少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增减后人员数据结算,调入人员暂不作为单位本次结算对象。对2017年1月以后调入各单位的人员,待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完善该事项后按规定清算。
(二)结算内容
在准备期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
二、结算时间
2018年8月31日以前,各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和财政局相互之间的结算事项全部完成。
三、准备期结算的基本原则
按照“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原则办理。
(一)明细算账。各参保单位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准备期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费)、职业年金,以及各参保单位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以下简称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汇总报财政局。
县财政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的准备期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的基础上,按照财政拨款方式计算应由县财政负担的部分,并核对准备期内由参保单位代发并由县财政负担的退休费。
(二)全额记账。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对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分别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收入;对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三)差额结算。在明细算账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和县财政进行差额结算。
四、结算流程
第一步,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养老业务系统生成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明细,由各参保单位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单位性质分年度填报附表1至6;(具体分2014年10月至2015年底,2016年度,2017年度三个年度)
第二步,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参保单位进行结算,并提供全县清算汇总数据;(附表7至12)
第三步,对应由财政负担部分的缴费,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财政局统一结算。
五、结算办法
(一)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参保单位的结算
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对导入业务系统的单位进行结算,具体方式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县财政供养方式,采取不同的结算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将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两项合计与已发退休费的差额汇总报县财政,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财政统一结算(附表7)。
财政非全额拨款单位,在个人应缴费和单位应缴费的自筹部分足额缴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财政一并结算(附表9)。
非财政拨款单位,如果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两项合计大于退休费的,由单位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差额部分;如果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两项合计小于退休费的,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向单位退回差额部分或者作为单位预缴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附表11)。
2、职业年金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参保单位准备期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职业年金后,对单位应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对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以及准备期内新增退休人员需要单位做实部分采取实账方式,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单位同步记账,并填报《准备期(2014.10-2017年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清算明细表(全额事业单位)》(附表2),资金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财政统一结算。
财政非全额拨款单位和非财政拨款单位,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参保单位准备期内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应缴职业年金后,对单位应缴费、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采取实账方式,由参保单位按财政负担比例填报《准备期(2014.10-2017年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清算明细表(差额事业单位)》(附表4)和《准备期(2014.10-2017年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清算明细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附表6),资金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缴入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职业年金收入户,财政负担部分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财政统一结算。
(二)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与县财政的结算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与个人应缴费之和财政负担部分与准备期财政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进行差额结算。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之和财政负担部分大于准备期内财政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由县财政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与个人应缴费之和财政负担部分小于准备期内财政已代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费,其差额作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2、职业年金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以及准备期内新增退休人员需要做实的部分,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汇总报县财政,财政将基金统一拨付至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职业年金收入户(附表8)。
财政非全额拨款单位和非财政拨款单位,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汇总报县财政,在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单位自筹部分后,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统一拨付至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职业年金收入户(附表10、12)。
(三)县财政与参保人员的结算
参保单位根据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业务系统生成的准备期个人缴费明细(含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与准备期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预扣金额进行差额结算,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若系统生成的准备期个人缴费明细大于准备期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预扣金额,在职人员由县财政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准备期内的全部差额,准备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将个人部分的差额适时退还县财政;若系统生成的准备期个人缴费明细小于准备期内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部分预扣金额,由县财政将准备期内的多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附表13、14)。
六、其他问题
(一)采取上述办法结算后,2014年至2017年各机关事业单位部门决算,财政决算及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均不作调整。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为确保各机关事业单位准备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及时结算到位,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结算工作,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夯实基础。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