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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01740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1〕54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1-12-31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链接:【图解】文水县卫体局关于印发《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1〕54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进一步深化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患者在大医院扎堆,基层医疗机构衰退萎缩等问题,力争县域常驻人口范围内65%的患者在基层就诊、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指示精神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7〕21号)、山西省医改办《关于完善县域医疗集团人员绩效工资相关政策的通知》(晋医改办发〔2017〕11号)、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2020〕24号)、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提质增效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医改组发〔2021〕1号)、《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水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院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为《文水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实施健康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县医疗行业特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办医与公益导向相匹配,激发基层内在活力。强化政府办医的领导责任和保障责任,有效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相融合,健全基层激励机制。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坚持按劳分配与统筹兼顾相结合,体现医务人员价值。向县医疗集团充分放权,强化县医疗集团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等管理自主权,健全基层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发展,合理调控相互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适应发展将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逐步融入分配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监管评价与考核结果运用相结合,促进基层不断发展。在建立县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两级考核体系的同时,县卫体局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评价制度,重点监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医保基金使用、基本药物采购品规和金额占比、公共卫生任务落实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及考核结果与县医疗集团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领导班子薪酬、工作人员绩效、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

二、资金提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绩效工资按两类发放:一类绩效是指国家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财政拨付的绩效工资;二类绩效(以下简称二类)是指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收入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公共卫生及其他可用于职工绩效部分的资金统筹考虑提取的绩效工资。县医疗集团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在其他无收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参照此标准。县医疗集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

(一)一类绩效提取。按国家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财政拨付,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二类绩效提取。按单位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及其他可用于职工绩效部分的资金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提取数不得超过业务收支结余的60%),县医疗集团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而定,不准擅自突破范围和标准提取。

三、资金使用

奖励性绩效考核资金(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二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使用,原则上由县医疗集团自行决定,报县卫体局备案。

(一)绩效考核发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平时可提取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后清算。

(二)预留资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作为预留资金,用于年底统筹及绩效考核兑现。年底统筹可用于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的医疗系统工作人员。

县卫体局依据《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县医疗集团完善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县医疗集团应根据所属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设置,不得平均发放。

四、考核办法和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以一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县医疗集团要严格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县卫体局定期对县医疗集团进行考核,县医疗集团对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任免、奖惩、财政补助及职工绩效工资总量等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县医疗集团委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对机构内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绩效工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一)岗位分类。依据工作性质岗位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岗位。

(二)考核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所定指标决定分配办法、考核指标和辅助指标。主要指标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自主性指标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可考虑遵纪守法情况等)。

1.工作数量。按岗位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数、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家庭医生签约数量与构成、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中医药健康服务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工作量的增长率等。

2.工作质量。按岗位职责考核门诊病人转诊率,病床使用周转率,门诊及住院次均费用同比增减情况,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以上几项为主要考核指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规范率、资金兑现率、资金合理使用情况、各项工作完成效率等可根据岗位分别考核。原则上,质量指标不低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求。

3.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执行情况、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对出现责任性医疗事故、过度医疗、违法违纪等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绩效工资。

4.其他

(三)有关规定。

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县级医院科主任出诊断证明、分管副院长签字),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非工作急需由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单位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4.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绩效考核的一定比例扣减后发放绩效工资(具体扣减比例由各医疗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

(1)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2)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3)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5)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6)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7)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8)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为加强对县医疗集团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体局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负责医疗集团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医疗集团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医疗集团要依据考核办法,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医疗集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报县卫体局备案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正。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严格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县医疗集团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三)创新机制,规范程序。

县卫体局、县医疗集团要不断创新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用人机制,推进我县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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