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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01809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1〕22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1-05-26
标题关于建立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链接:【图解】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1〕22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切实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巡查打击并举的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各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文水县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领导组,负责全县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组  长:王  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闫志斌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王金钟   副县长

成  员:徐建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俊杰   县委组织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志刚   县法院副院长

杨明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继勇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德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段拉银   县财政局局长

程延军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吴晨劲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局长

权建强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卫泽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宋忠辉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田怀利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卫东   县水利局局长

杜少杰   县司法局局长

刘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启威   县林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振斌   县供电公司经理

程  琦   县消防大队队长

王晓光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苍儿会办事处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德志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日常事务,承担指导、协调、督查和验收工作等。

三、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违法占地行为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等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时函告当地乡镇政府,予以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对制止无效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限期责令拆除或整改;对县城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向县监委、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2.各乡镇(苍儿会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做好辖区内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工作;对制止无效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限期责令拆除或整改;组织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

3.县公安局:各派出所配合所在乡镇开展违法建筑拆除,维护拆除现场秩序;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对相关违法占地行为人进行传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集中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时,要派一名班子成员带队,组织10名以上干警维护好拆除现场秩序;对干扰、阻挠、破坏执法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从严从快立案查处。

4.县住建局: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进行查处;对

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水、供气、供热,对已供应的,收到领导组办公室及乡镇告知后,按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供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惩处到位。

5.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等行为。

6.县供电公司:严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供电;对已供电的,在收到领导组办公室及乡镇告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乡镇和职能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企业和个人采取断电措施;负责配合乡镇对违法建筑物断电,拆除供电设备,保证拆除过程中的电力安全。

7.县应急管理局:对违法占地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申请或续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8.县行政审批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审批、核准等相关手续;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或续办营业执照;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土地违法案件主体进行检查,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县生态环境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1.县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拆除。

12.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砂等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3.县消防大队:依据消防工作职责,配合乡镇及职能部门开展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

14.县财政局:负责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资金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将处置收入及时入库。

15.县司法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期间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1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跟踪报道和曝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17.县法院:及时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历史原因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由县打击土地违法联合执法长效机制领导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18.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违法占地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

19.县纪委监委:负责接收和处置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问题线索;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干部履职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及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0.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对于涉及政府公益事业发展项目需要占地的或应急救灾紧急用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召开。定期通报全县涉及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及查处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执法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函告等形式实现信息共享,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法占地行为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行政执法,形成既分工明确,又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建立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部门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重大案件应及时调查取证,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联动执法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工作成效考核奖惩制度

县政府将打击违法占地工作纳入乡镇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对打击违法占地工作完成好的乡镇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对打击违法占地工作完成差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统一思想,清醒认识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重要性、迫切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确保长效机制的落实。

(二)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

持高压严打态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织密监管网络,增加巡查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同时,要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改,该拆除的彻底拆除,切实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使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好的,特别是年度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比较混乱的,要约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三)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从严从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要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动态巡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切实做到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维护良好的土地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