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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19385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2〕7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2-03-03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链接:【图解】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2〕7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文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山西省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1.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市范围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1.5.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5.1.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在本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1.5.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2.3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5.2.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1.5.2.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腺鼠疫在1个乡镇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2.7霍乱在1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1.5.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5.2.10对两个以上乡镇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2.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5.2.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2.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范围内;

1.5.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

1.5.3.3霍乱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1.5.3.4一周内在一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5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5.3.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5.3.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5.3.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1腺鼠疫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1.5.4.2霍乱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5.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5.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5.4.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体局可结合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吕梁市卫健委备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卫体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卫体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卫体局、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必要时,经县指挥部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组,实行县委书记、县长双组长制。县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体局),负责对本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2.1.1.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2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2.1.1.3组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2.1.1.4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县级应急培训,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本县的应急预案演练;

2.1.1.5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2.1.1.6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1.7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1.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体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2.1.2.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1.2.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2.1.2.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1.2.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1.2.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1.2.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2.1.2.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管控、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审核把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范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备、调度和日常管理,保证供应。

县工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相关核查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科局:督促学校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与卫体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时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案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县卫体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协助进行密切接触者追踪,并做好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县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其它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传染病致死患者的尸体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贸易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吕梁市生态环境管理局文水分局: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县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将指定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2.2联防联控

2.2.1县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实施特定情形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信息互通、局部联动和协同处置等行动。同时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跨突发事件类别的公共卫生工作会商研判和对接联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较大级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体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级别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卫体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2.2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六个工作组。

2.2.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外事办、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负责联防联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互通、报送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间综合研判,向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发布的相关意见、建议和策略、措施;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2.2.2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保局、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县红十字会、火车站、汽车站、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完善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建议;统一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2.2.3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医保局、火车站、汽车站、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措施;负责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2.2.4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知识;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2.2.5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对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的补偿;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2.2.2.6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和其它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卫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防联控工作组需制定各自工作组联动方案,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工作组及人员组成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体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送、诊断、治疗;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县疾控中心: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进行指导。

2.3.3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2.3.4 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省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对。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市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协调下,由市指挥部指挥

跨县界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监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应急监测。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县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站),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县指挥部组织本级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综合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

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已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市、县级指挥部组织动态研判、审慎会商后认为需要调高预警等级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专业处置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2)有序合理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3)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4)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5)强化监测,及时收集报告和动态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6)公布咨询电话和渠道,适时发布健康提示、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7)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管控和处理谣言。

3.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县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县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1)县卫生健康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卫健委报告。

(2)县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重大、特别重大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4.2 信息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指挥部决策,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县卫体局与教育局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或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省卫健委(省指挥部办公室)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发布本省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县卫健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在同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发布处置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要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先期处置,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及时、科学地开展相关人员洗消、病例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同时要控制传染源和危害媒介、切断传播途径、消除暴露环境、保护易感人群,严防局部事件演化为全域事件,严防低级别事件演化为高级别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采取疫情报告系统重建、饮用水检测和消杀等措施,快速反应、提前干预,为分级响应争取时间。

5.2 联防支援

事发地外的各乡镇政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密切关注事发地处置进展,密切监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在风险评估、脆弱性评价和综合研判基础上,组织完善相关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挥调度,支援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县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

5.3.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指挥部应立即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待逐级上报并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细化分解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各项指令,高位推动和组织落实本县区域内的事件处置工作。统筹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根据需要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1)高级别指挥调度。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执行调度会议制度。县应急指挥部统筹社会面防控,牵头做好专业领域防、控、治、研工作。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工作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

(2)流动人口管理和群防群控。在入县干线设置临时检疫点,对县外入(返)文,特别是疫情发生地入文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疫,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相关异常症状人群、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转运移交。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须报请省人民政府。

(5)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宾馆设置为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所属所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

(7)医防一体强化监测、筛查和救治。指定县级定点医院,督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例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统筹重症病例救治,申请派驻市级专家组参与重症救治,必要时邀请省级专家参与救治。

(8)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发病情况、流行病学史、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跨区域协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报请市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根据规定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9)处置措施评估和趋势研判。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10)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健康宣教。县指挥部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最终上报省卫健委发布。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2)督导检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3)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5.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指挥部经报请市级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乡镇、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

(3)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病例救治和转归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4)按需配齐配强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组织开辟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暴露或传播机制,阻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做好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

(5)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或必要时,及时向市级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支持。

(6)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在相关区域的铁路、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及相关媒介进行检疫查验, 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转运移交。

(7)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调保障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社会救助、生活救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宣教;指导居民、村民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社区传播、扩散;引导公众就近到定点医院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8)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和预期。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等行为。

(9)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

(10)依法依规妥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遇难人员遗体的防疫消毒和火化等工作。

5.3.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申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县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派有关队伍和专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再无新发病例出现。

5.4.1 Ⅰ级、Ⅱ级响应终止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4.2  Ⅳ级响应终止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县发展改革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6.2 物资保障

县工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6.3 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传输等提供保障。

6.4 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业)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7.2 抚恤和补助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依规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7.3 征用补偿

县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宣贯和培训演练

8.1 预案宣贯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贯,对社会公众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

8.2 培训演练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体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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