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图解】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抓不懈”的方针,提高监测、预报、预警和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提高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充分利用全县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积极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对可能引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有关部门按照预防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1.3.3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加强防治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研究有效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1.3.4依法管理,科学防治。依法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防控,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培训,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的依法管理;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1.3.5以专为主,依靠群众。坚持以专业防控为主,加强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协调联动机制。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机构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为总指挥,由县卫体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县卫体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生态环境分局、县红十字会、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执法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疫情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作出处理传染病疫情的决策。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卫体局局长兼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的具体事务。

必要时,经县指挥部请示县政府同意,成立县突发传染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指挥部在县突发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工作。

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卫生防控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疫情消毒隔离,样本采集、运送,病原体检测和个人防护;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器材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违反传染病相关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疫区生活饮用水的消杀监测工作和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涉及的范围、流行的程度和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管控、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传染病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安排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主动地对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审核把关;开展心理干预和防范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县纪委监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拨付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必要经费,保障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日常管理,保证供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预警预防和监督,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维护市场物价稳定,负责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

县工信局:在突发传染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相关核查工作。

县教科局:督促学校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与卫体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传染病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时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案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县卫体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协助进行密切接触者追踪,并做好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县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其它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传染病致死患者的尸体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落实参与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各项奖励、表彰、福利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传染病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负责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突发传染病相关的家畜家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贸易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传染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传染病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县文旅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传染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传染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传染病在县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吕梁市生态环境管理局文水分局: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医保局: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县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参与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根据县指挥部指令,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对疫区实行警戒和封锁,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控机构、医疗救治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做好本辖区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

2.2专家组

县卫体局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级别及采取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突发传染病应急反应及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联防联控

2.3.1县指挥部建立突发传染病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实施特定情形下突发传染病事件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信息互通、局部联动和协同处置等行动。同时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跨县(市、区)突发传染病事件的公共卫生工作会商研判和对接联动。

2.3.2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制定各自工作组联动方案,一旦发生突发传染病迅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工作组及人员组成可根据突发传染病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3.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外事办、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负责联防联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互通、报送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间综合研判,向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发布的相关意见、建议和策略、措施;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2.2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医保局、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县红十字会、火车站、汽车站、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传染病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完善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建议;统一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2.3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火车站、汽车站、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措施;负责处置与突发传染病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2.4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传染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突发传染病相关防控知识;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2.5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传染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对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的补偿;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2.3.2.6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教科局、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 

主要职责:对突发传染病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传染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传染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和县卫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服从卫体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传染病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疫情的报告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县疾控中心: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及时到达突发传染病疫情现场,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查明传播链条及病因等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负责疫区消杀工作;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指导。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对医疗、疾控机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杀监测工作,调查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3.4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在国家、省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对。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传染病事件的主体。

跨市界的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协调下,由市指挥部指挥。

跨县界的一般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县疾控中心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充分利用疫情直报网络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核实和分析后,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县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县教科局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站),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各乡镇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后的重点传染病监测等。

3.2风险评估

县指挥部组织卫生、教育、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综合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

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或

指挥部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预警级别

县卫体局根据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健委做出预警建议。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3.1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I级) 

3.3.1.1肺鼠疫、肺炭疽在县、乡镇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3.3.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3.1.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3.1.4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3.1.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3.3.1.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3.3.2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Ⅱ级)

3.3.2.1在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乡镇。

3.3.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3.2.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3.2.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3.3.2.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3.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3.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3.3.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3.2.9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传染病疫情。

3.3.3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Ⅲ级)

3.3.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区域内。

3.3.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县。

3.3.3.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涉及2个以上县。

3.3.3.4一周内在县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3.3.5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3.3.6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病疫情。

3.3.4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Ⅳ)

3.3.4.1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3.4.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3.4.3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3.4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按照突发传染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已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市、县级指挥部组织动态研判、审慎会商后认为需要调高预警等级的,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3.5.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专业处置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3.5.2有序合理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3.5.3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3.5.4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3.5.5强化监测,及时收集报告和动态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3.5.6公布咨询电话和渠道,适时发布健康提示、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3.5.7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管控和处理谣言。

3.6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传染病或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3.7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3.7.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县卫体局;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县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7.2报告时限和程序: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体局报告。

县卫体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疫情势态。

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传染病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3.7.2.1县卫体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卫健委报告。

3.7.2.2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疫情报告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3.7.3报告内容:突发传染病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判断和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3.7.4突发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已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体局。尚无条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半小时内电话简要报告县卫体局和县疾控中心,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7.5信息通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指挥部决策,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县卫体局与教科局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传染病疫情,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传染病疫情。

3.7.6信息发布: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原则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或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省卫健委(省指挥部办公室)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发布本省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县卫健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不得发布。突发传染病事件发生后,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在同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发布处置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视其影响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4.1.3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1.4未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的乡镇卫生院接到突发传染病疫情通报后,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先期处置

突发传染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先期处置,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及时、科学地开展相关人员洗消、病例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同时要控制传染源和危害媒介、切断传播途径、消除暴露环境、保护易感人群,严防局部事件演化为全域事件,严防低级别事件演化为高级别事件。

4.3联防支援

事发地外的各乡镇政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密切关注事发地处置进展,密切监测本行政区域突发传染病相关信息。在风险评估、脆弱性评价和综合研判基础上,组织完善相关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突发传染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挥调度,支援事发地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

4.4分级响应

4.4.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后,县指挥部立即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4.4.1.1高级别指挥调度。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在国家、省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对,县委、县政府成立全县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必要时执行调度会议制度。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各专项工作组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专项工作组的指导下,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工作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

4.4.1.2流动人口管理和群防群控。在入县干线设置临时检疫点,对县外入(返)文,特别是疫情发生地入文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疫,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4.1.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异常症状人群、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定点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转运移交。

4.4.1.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须报请省人民政府。

4.4.1.5强制控制措施。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宾馆设置为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4.1.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卫体局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所属所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

4.4.1.7医防一体强化监测、筛查和救治。指定县级定点医院,督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统筹重症病例救治,申请派驻市级专家组参与重症救治,必要时邀请省级专家参与救治。以定点医院为中心,分圈层建立医护力量梯队,实施对口支援,尽最大努力降低死亡率。

4.4.1.8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在省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相关病例发病情况、流行病学史、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跨区域协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报请市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根据规定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4.1.9处置措施评估和趋势研判。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突发传染病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向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县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工作。

4.4.1.10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健康宣教。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卫健委上报本县突发传染病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最终上报省卫健委发布。新闻媒体对突发传染病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4.4.1.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1.12督导检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卫体局对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4.1.13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传染病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4.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事件后,县级指挥部经报请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4.4.2.1市级指挥部是应对较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的主体。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疫情。

4.4.2.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乡镇、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

4.4.2.3实施突发传染病救治和转归相关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4.4.2.4按需配齐配强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组织开辟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暴露或传播机制,阻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做好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

4.4.2.5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或必要时,及时向市级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支持。

4.4.2.6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在相关区域的铁路、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及相关媒介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转运移交。

4.4.2.7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调保障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社会救助、生活救济;组织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宣教;指导居民、村民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社区传播、扩散;引导公众就近到定点医院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4.4.2.8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和预期。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传染病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等行为。

4.4.2.9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

4.4.2.10依法依规妥善开展突发传染病事件,特别是传染病感染者死亡人员遗体的防疫消毒和火化等工作。

4.4.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传染病事件,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申请市指挥部派出指导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派有关队伍和专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1乡镇卫生院接到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处理疫情,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乡镇政府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县卫体局。

4.4.3.2县卫体局接报告后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根据疫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3.3县委、县政府接到卫体局的报告后,迅速作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决定并进入应急状态,乡镇疫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和卫体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锁;保证应急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的储备、供应;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并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4.3.4各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指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4.4.3.5流动人口管理:县公安、卫生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

4.4.3.6交通卫生检疫:交通、疾控中心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体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4.4.3.7新闻宣传:宣传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对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心态对待突发传染病。

4.4.3.8群防群治:乡镇和村(社区)协助卫生等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工作。

4.4.3.9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动员,开展以除四害、改水、改厕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建立健康、科学、卫生的生活方式。

4.4.3.10社会秩序维护:县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5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再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调整和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进展,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突发传染病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对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县发改局保障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卫体局、医保局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传染病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5.2物资保障

县工信、县发改、县财政、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级应对突发传染病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5.3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需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传输等提供保障。

5.4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业)为参与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5.5专业技术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实验室监测等专业队伍。县卫体局要制定专业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县突发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各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各有关乡镇于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6.2奖励和惩处

县委、县政府对参加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直接参与突发传染病类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征用补偿

县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归还或给予补偿。

7宣贯和培训演练

7.1预案宣贯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宣贯,对社会公众开展应对突发传染病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

7.2培训演练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传染病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传染病应急演练。

8附则

8.1相关解释

突发传染病疫情:指在短时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波及范围广泛,发病率或病死率明显超过常年水平的传染病疫情。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体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县卫体局等有关单位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联防联控机制根据自身职责和本预案制定或修订部门、单位、联防联控机制各工作组的工作方案。

8.3未尽事宜

本预案未尽事宜,各有关部门、单位遵从文水县突发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调度,做好相关工作。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体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