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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100981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3〕30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3-11-20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文水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文水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文水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文水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文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文水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3.文水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4.文水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5.文水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6.文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1

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水县域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商务局和县工信局负责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政府负责节约用水各项协调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节水联席机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 对全县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户是指:从供水单位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户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户。根据全县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经采取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标准,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确需新增用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一)自建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第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 用水实行计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 农业用井转为非农业用途时,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按照新的用水类别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

(四)近三年内新建的工业集聚区内再生水利用率未达到30%及以上的,或正常达产的采矿业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达到75%及以上的常规水源用水量;

(五)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或需要限制取用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使用的,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户应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农业灌溉应当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并采用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应当明确产权和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 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八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文水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水县县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水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同时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按照审批内容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四)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或矿井水;严控开发区(园区)新水取用量,将市政再生水作为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

(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 7782-2020),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六)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七)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八)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分工,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八条 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文水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水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利于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山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文水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 凡在区域范围内实施用水定额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六条 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利局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文水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文水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场局和县水利局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5万立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实现计量全覆盖,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斗门实现取水计量。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重点用水户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取(用)水户应当保证在线监控的在线率。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

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文水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水县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卫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

第九条 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河道内生态补水;

第十条 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自建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能够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的,可以不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但应当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水利局建立审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无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或者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当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发生再生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文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全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 补贴原则。为了响应国家节水的号召,只补贴使用地表水区域,优先补贴粮食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缺口。

第六条 补贴对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地表水灌区。

第七条 补贴标准。县水利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检查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1)考核结果为优秀(20%),按照种植粮食的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3元/亩补贴;(2)考核结果为良好(40%),按照种植粮食的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2元/亩补贴;(3)考核结果为合格(40%),按不补贴;(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别),核减下年度5%的水权,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县水利局对各灌区的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拨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九条 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单位。

第十条 奖励标准。各乡镇根据自动量水设施观测已有的量水数据,综合村级水管员灌溉和田间渠系管护记录情况,确定20%优秀村、40%良好村。优秀村节水奖励1元/亩、良好村节水奖励0.5元/亩、其它村不奖励。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公示与申报、乡镇审查与与上报和县级审查与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由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本村水价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聘用水管员名单等,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村级公示与申报。各村在统计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导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乡镇,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上级核查。

(三)乡镇审查与上报。乡镇收到各村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奖补条件,对各行政村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各村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局。

(四)县级审查。县水利局根据各乡镇汇总上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水管员工资、管理公共费用;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促进灌溉用水的水管员,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帐、凭证。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解读:1、【文字解读】文水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图解】文水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3、【视频解读】文水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文水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