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办发〔202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县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及自然人违规生产经营、未批先建等问题,消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隐患,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县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安全、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为两大类审批事项:一类是非固定资产投资类,即一经许可便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类事项(见附件3);另一类是固定资产投资类,即在县域内各类土地上形成各种人工建造物的建设类事项,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人工建造物用途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及自建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6米以下的居民用房除外)。

三、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非固定资产投资类事项

该类事项一经批准,申请人即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过程的严肃性和后期监管的及时性显得尤为重要。从审批过程需要的时限要求可划分为即办件(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和非即办件(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以上)。

1.即办件的办理:

审批部门(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指承担相关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受理即办件事项申请后,应严格审核把关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相关许可决定后及时向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

2.非即办件的办理:

(1)审批部门在受理非即办件事项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同时,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等方式向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监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有关乡镇及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该项审批复函,如果2个工作日内未复函,则视为同意。

(2)审批部门在综合参考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监管部门复函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及时推送至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监管部门,以便事后监管。

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综合监管部门收到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或违法违规现象需要调整或撤销、注销相关许可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并做出审批调整或撤销、注销的决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类事项

县域内各类土地上形成各种人工建造物的建设行为,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工业、农业、商业及自建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6米以下的居民用房除外),都必须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审批局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在履行正常备案程序的同时,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等方式向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文物等综合监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上述乡镇及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该项目实施复函,如果2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同意该项目实施。

2.行政审批局综合参考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文物等综合监管部门复函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是否立项备案的决定,并将项目备案结果及时推送至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文物等综合监管部门,以便事后监管。

3.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文物等综合监管部门收到审批部门推送的项目备案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或违法违规现象需要调整、撤销、注销备案证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应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并对备案证做出调整或撤销、注销的决定。

4.完成项目备案后,申请人应先办理环评、节能审查、文物勘探、水土保持、取水许可、项目用地等行政许可手续,然后再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申请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6.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竣工后,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顺利实施并投入使用。

(三)未经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建设项目

未经审批(或许可)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实施项目建设。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一经发现无证经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乡镇履职事项清单》《文水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法定事项清单》及《文水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法定事项清单(补充版)》等文件精神各负其责、严格监管,及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违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信息推送至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推送信息后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审批信息推送错误或不及时造成监管缺位,或因接收监管信息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决策决定失误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管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决策决定失误,或因接收审批信息不及时造成监管缺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涉企经营活动事项审批监管流程图

      2.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流程图

      3.涉企经营活动事项清单


【文字解读】文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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