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文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文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办法和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评审项目

  1、项目前期工作评审内容:

  (1)参与项目可研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

  (2)项目前期费用的定额、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投资概算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以及其它直接费、间接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

  (4)项目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所涉及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准一致;

  (5)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6)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3)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

  (4)资金落实情况有效证件;

  (5)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开支标准。

  (二) 工程预算的评审

  1、审查的内容:招标工程的标底造价、非招标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预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之内,是否存

  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2)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以及其它直接费、间接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3)设备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范围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4)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签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

  (1)发改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资料;

  (3)人工材料分析报告;

  (4)工程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5)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编制说明;

  (6)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文件、标底造价预算书;

  (7)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标单位投标书;

  (8)设备采购清单(包括设备型号、产地和价格)、正式合同文本;

  (9)其他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 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及评审

  1、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及评审,是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拟招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标底造价进行编制、审核。凡没有标底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标底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编制,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未经审定标底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2、招标工程标底的评审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3、招标工程标底评审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工程招投标相关文件及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

  4、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其标底造价必须控制在工程施工图预算以内。

  (四) 工程质量监督

  实施监理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责任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工程变更评审

  财政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需经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否则因此增加的资金不予认可。

  1、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6)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地下有

  墓穴、防空洞、深井等);

  (7)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如洪水、风暴等);

  (8)其它需要变更的项目。

  2、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1)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和经贸部门负责县政府安排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日常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

  (3)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后,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工程变更批复的依据;

  (4)变更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的相关项目提供给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资料;

  (5)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连续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总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其相同工作日完成变更项目评审;

  (6)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整体性负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附属工程不得作为项目变更工程内容申报。

  (六)工程价款结算评审

  1、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评审的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比例;

  (2)工程变更部分造价是否调入合同价;

  (3)工程计量、质量认证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4)质量保证金和预付工程款是否被扣除;

  (5)有工程赔款项的,索赔理由是否合法,索赔资料是否真实,索赔费用计算是否合理;

  (6)工程价款结算单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价款时,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

  (2)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合同;

  (3)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计量、质量认证;

  (4)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

  (5)工程预付款拨付情况的资料;

  (6)索赔的资料、依据及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7)工程变更的批复、变更部分的造价评审结论。

  (七)竣工决算评审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内容:

  (1)竣工决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工程造价的有关合同条款;

  (2)凡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增加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计价是否合理;

  (3)工程结算价款、设备购置价款是否控制在合同价以内;

  (4)竣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2、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财政投资

  评审中心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2)工程竣工结算书;

  (3)招标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类别鉴定文件;

  (4)开竣工报告;

  (5)工程监理报告;

  (6)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7)竣工验收资料。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在项目建设竣工决算前,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应严格控制在审定预算造价的80—85%以内,下余15—20%待决算后依照评审结论预留5—10%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予以拨付;工程决算评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政投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