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水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文水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文水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吕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化、民爆物品、建筑、机械、有色、建材、冶金、工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安委办负责全县“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安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安监站和行业管理机构执行黑名单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原则。“黑名单”期限为半年,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八)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乡两级安监和行业管理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乡镇级“黑名单”和拟列入县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县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讨论审定后上报县安委办。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分别由县安委办在文水人民政府网站、《今日文水》、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
列入县“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县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县安委办,由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县“黑名单”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个月向县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分别由县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延长一年重点监管时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2、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
3、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核销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日印发
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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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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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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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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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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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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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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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拟采监管措施安委办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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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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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单位: 时间: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别 |
信息来源 |
主要违 法事实 |
进入 “黑名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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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核销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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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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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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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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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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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改验收情况及监管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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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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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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