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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 | 发文字号:文政发〔2019〕3号 |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19-07-04 |
标题:关于落实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
文政发〔2019〕3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8〕39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8〕21号)精神,我县需对应落实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共24项。
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无缝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落实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后,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吕政发〔2018〕21号文件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9项)
2.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9号、吕政发〔2018〕21号文件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项)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 月30日
附件1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吕政发〔2018〕21号文件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改革意见 |
县改革意见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8号) 第二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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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经信委利用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已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和已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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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力需求侧项目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
市经信委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经信委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3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十条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
市经信委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市经信委将依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对乳制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食用酒精)、饮料、食用油、肉制品、罐头、调味品、淀粉制品等生产许可涉及的产业政策确认事权进行承接,不再对其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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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营业场 所网络安全的核准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四条 第十一条 |
省公安厅下放至市、县级公安机关(省改革意见) |
县公安局承接 |
下放后,省公安厅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确保落实承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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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生活必须车辆限行区域的通行许可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
市公安局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承接 |
下放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要通过翻看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大抽查力度, 不定期对各县车辆通行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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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 |
市财政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审批后,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市财政局要规范备案流程,实施公开管理;要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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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除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
市环保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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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监测能力认定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第二十一条 |
市环保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环保局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 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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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三同时” 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第四条 第九条 |
市环保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县环保局不再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按权限对验收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监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依法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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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
市环保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级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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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三十二条 第十二条 |
县级环保部门县级承接 |
县环保局承接 |
县级承接后,企业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填报,市县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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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乙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资格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 |
市住建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通报,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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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 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市水利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水利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监督检查 |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市局已取消,不再执行 |
14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
市农业委员会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农委要加强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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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活动的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7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
市林业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各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监管,同时强化对自然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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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的奖励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
市财政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今后不再组织此类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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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中小微企业及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核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
市财政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财政局不再为此类项目安排资金 |
|
18 |
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专项资金核拨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
市财政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财政局不再为此类项目安排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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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核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十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
市财政局取消 |
县里无此项职权 |
取消后,市财政局不再为此类项目安排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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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9号、吕政发〔2018〕21号文件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改革意见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县工商质监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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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修订) |
县交通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局一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 做好维修企业备案制度的落实, 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是要加强维修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监管,做好相关维修标准规范的落实,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三是要加强维修企业执法检查,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四是要强化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推进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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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 原工商总局令第57号) |
县农机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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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加强修理人员培训,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畅通质量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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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县工商质监局 |
取消 |
取消备案后,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建设维护信息系统, 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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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县工商质监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县工商质监局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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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