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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11359 | 发文字号:文政发〔2022〕14号 |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22-11-28 |
标题:关于没收山西海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 |
文政发〔2022〕14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没收山西海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2017年6月,山西海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凤城镇冀周村东违法占地5580㎡修建了厂区,经调查核实属违法占地,地类为农用地,针对此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8136)并已处罚到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财产登记有关工作。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