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政发〔20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文政发〔2024〕10号)中下放给乡镇的40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

一、取消下放职权共计33项

将《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文政发〔2024〕10号)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4项、交通领域2项、林业领域5项、农业农村领域6项、农业农村领域及林业领域1项、水利领域1项、文旅领域4项、消防领域2项、应急领域5项、住建领域2项、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领域1项共计33项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原县级执法部门。

二、保留下放职权共计7项

剩余涉及生态环境领域2项、住建领域2项、交通领域1项、消防领域2项共计7项职权,仍由12个乡镇人民政府履行。

三、工作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本文件下发前乡镇已立案的案件由原乡镇继续 

完成办理。 

(二)行政处罚职权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后,县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各乡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乡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各乡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文政发〔2024〕1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文水县人民政府取消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33项)》

      2.《文水县人民政府保留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7项)》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