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吕梁市政府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材料准备齐全后即可办理
1地震检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周围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2工程项目用途 3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4工程详细场地(经纬度) 5工程项目基础管网布局
地震局行政审批股受理--审批股、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首席代表审批--地震局行政审批股办结
无
地震检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周围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