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标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打印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