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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4.家庭致贫证明;5.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主管单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主管单位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打卡发放办结
无
2017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doc低保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