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含2000平米)的住宅与非生产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
人防办审批股受理--人防办审批股审核--人防办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人防办办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收费标准: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