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6 11:12 大 中 小 来源: 文水县审计局
文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1
一、事项编码
73934307-9-CF-0001
二、实施部门
文水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七、提供材料
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
九、办理流程
见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根据审计机关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书面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书面申请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无
十七、办理流程图
文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2
一、事项编码
73934307-9-CF-0002
二、实施部门
文水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四、适用范围
审计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七、申办材料
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决定书
九、办理流程
见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根据审计机关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书面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书面申请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无
十七、办理流程图
文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3
一、事项编码
73934307-9-QZ-0001
二、实施部门
文水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四、适用范围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权的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办理条件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七、申办材料
被审计单位有关账册、资料、资产
八、办理方式
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封存通知书,开列封存清单,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九、办理流程
见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封存期限一般为7日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书面申请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无
十七、办理流程图
文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4
一、事项编码
73934307-9-QZ-0002
二、实施部门
文水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通知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四、适用范围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办理条件
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七、申办材料
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九、办理流程
见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根据审计机关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书面送达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书面申请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无
十七、办理流程图
文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5
一、事项编码
73934307-9-QT-0001
二、实施部门
文水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审计监督
四、适用范围
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审计项目计划
七、申办材料
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
八、办理方式
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
九、办理流程
见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根据审计机关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书面送达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书面申请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无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