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类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结果
时间:2021-09-15 15:51 大 中 小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文环罚字[2021]001号
文水县北峪口国荣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L01005150
地址:文水县开栅镇北峪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站的油气回收情况进行了抽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液阻:2号加油机管道有积液;(2)密闭性:人井大盖螺丝松动;(3)气液比:加油枪真空泵吸气不足。以上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0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截止到2021年1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拟处以行政罚款合计(大写):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分行
户 名:文水县集中收费服务中心
账 号:050901660902642302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