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2021]005号 签发人:吴晨劲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0112484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丕业
地址:文水县孝义镇乐村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17日检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煤渣堆场未全部覆盖,有扬尘污染现象;2、物料密闭不严(碳铵下料工段料罐密闭不严),有刺鼻性气味散发。
以上事实,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到2021年4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1]008号),责令你公司:1、严密围挡煤渣堆场,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加强管理,避免物料跑冒滴漏。
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 行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兵 电话:0358-3012255
地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邮政编码: 03210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