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2021]008号 签发人:
山西杏花汾溪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7393304629
法定代表人:胡晓泉
地址:文水县刘胡兰镇南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雨污未分流,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排口直接排至厂外。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止到2021年3月14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大写)壹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 行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岳宁 电话:0358-3012255
地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邮政编码: 03210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