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2021]009号
文水县双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MA0K6KRH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栋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孝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万吨水泥制品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工程已部分建成,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0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到2021年4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尽快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行政罚款合计(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 行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建斌 电话:0358-3012255
地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邮政编码: 03210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