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2021]010号
山西盛源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年产焦炭110万吨建设项目建筑工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MA0L6728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林涛
地址:文水县文水经济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工地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2、工地西侧堆放的砂土等施工原料临时堆场未按规定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明显的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场的,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六)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1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到2021年4月25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在工地出入口按规定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立即对工地西侧堆放的砂土等施工原料临时堆场按规定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2、行政罚款合计(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 行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建斌 电话:0358-3012255
地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邮政编码: 03210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