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罚字[2021]014号 签发人:
山西绿森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MA0JUYNA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德毅
地址:文水县经济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门窗未全密闭,有刺鼻性气味逸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5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1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到2021年5月15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分局于2021年5月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1]0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将生产车间破损窗户更换,生产时关闭车间大门,确保车间全密闭,坚决防止挥发性气味逸散外环境。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银 行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建强 电话:0358-3012255
地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邮政编码: 03210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