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核查
50% 1次/年 司法鉴定机构  
2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行政机关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地检查 50% 1次/年 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书面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 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二)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查处;(三)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五)其他。 实地检查     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书面核查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4 对律师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一)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二)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三)对律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实地检查     律师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书面核查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5 对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其他事项。重点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五)其他。 实地检查 100% 1次/年 公证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书面核查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6 对公证员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年度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100% 1次/年 公证处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书面核查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