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2 | 行政处罚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 3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8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
| 1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13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
| 1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
| 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 22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
| 23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
| 24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 25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 28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