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
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1.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2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1.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责; 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7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2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6.1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6.2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3 |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7.1是否有应急管理机构; 7.2是否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7.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7.4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7.5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4
|
应急预案 管理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一)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8.1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8.2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8.3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8.4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8.5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8.6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 8.7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8.8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8.9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5 |
应急演练执行情况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9.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9.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9.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9.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9.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6 |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 矿山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生产规模、企业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7.5 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装备室、化验室、装备器材室、演习训练室等。 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 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d) 四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0.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针对矿山救护队)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0.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
7 |
应急救援物资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 矿山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生产规模、企业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7.5 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装备室、化验室、装备器材室、演习训练室等。 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 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d) 四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1.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11.3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11.4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11.5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11.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11.7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
文水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综合重点事项清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