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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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 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 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 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 罚。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 |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体资格、证照登记情况与现场检查情况是否相符; (二)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 ,所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是否接纳未成 年人进入 |
随机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5家 |
12 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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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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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 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 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 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 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 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营业场所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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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 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 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 门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证照登记情况与 现场检查 |
随机抽查 |
歌舞娱乐场所 |
5家 |
12 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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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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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 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 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 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况是否相符;(二场所是否存在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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