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函〔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力推动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向纵深扎实迈进,进一步做好冬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源函〔2024〕1027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25〕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防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死灰复燃”,切实维护全县矿业秩序安全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2月14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站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良好氛围,确保“冬季百日行动”取得成效。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5年2月20日前)

1.排查重点

一是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是利用洗煤厂、焦化厂、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或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治理名义,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是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特别是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是非法违法采矿中的“沙霸”“矿霸”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五是涉煤企业原料来源不明或非法收购原料的行为; 

六是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重点排查线索是否处置到位、核实是否全面准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到位。 

2.排查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2025年2月20日前,通过运用日常巡查、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占地、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矿山环境破坏等问题。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私挖滥采点、重点矿区和露天矿山、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等重点区域实施全方位、多角度严密监控,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排查摸底情况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

(三)案件查办阶段(2025年3月17日前)

2025年3月1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建立完善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吊销采矿证的依法吊销,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限期修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厉查处违法主体,而且要严肃追究乡(镇)、村两级的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小过重罚”。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整改,坚决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并设立永久关闭标识牌。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该移送坚决移送。

(四)深化巩固阶段(2025年4月15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能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要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源头严控、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冬季百日行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国网文水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曹冠雄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此项工作结束后专班自动解散,不再另行通知。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压实乡镇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抓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要对辖区内历史废弃(关闭)矿井、历史取缔私挖乱采点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检点,对发现取缔不彻底的及时取缔到位。特别是“两节”、“两会”期间,更要加大排查巡查力度和频次。

二是压实职能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开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查处、立案移送、监督取缔等工作,确保此次行动高效有序开展。纪委监委、公安局、宣传部、应急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主动靠前、积极作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充分调动全社会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共同监督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大力宣传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线索举报。对恶意举报、多次重复不实举报等行为,在查实后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尽快制定完善矿山企业定期巡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进行全面巡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要不定期组织抽查、突击检查,增强监管的威慑力,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智慧监管平台监控探头作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监管格局,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和精准管理,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

(五)严肃追责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查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失职渎职问题,对存在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等问题,甚至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或提供保护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