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01265021-1-XK-000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首次注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
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
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变更注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年度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