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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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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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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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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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01265021-1-XK-000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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