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9

行政许可

01265021-1-XK-0009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