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01265021-1-ZS-0001社会抚养费征收
-
时间:2016-05-11
来源: 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收藏
打印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文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职权类型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项目 | 子项 |
159 | 行政征收 | 01265021-1-ZS-00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行政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立案。 2.调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实际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制作《告知通知书》和《征收决定书》。 4.送达责任:登记审批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 5.事后监管责任: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或亲朋好友关系,在检查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 2、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3、刁难当事人,徇私谋利; 4、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 5、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 6、伪造、出卖、私自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 7、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