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40745053-X-QZ-0002

清除掉落、遗 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决定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是否采取强制措施。2.执行责任: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3.事后监管责任: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