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

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处罚

40745008-9-CF-002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处罚

【规章】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