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5016-6-QT-0024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受理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审查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2.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决定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法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