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检查

01265016-6-JC-0020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检查环节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2、记录环节责任: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责令改正环节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一般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隐患,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复查环节责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