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01265016-6-QZ-0008

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扣押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七条

。(一)催告责任: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执行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7、截留、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2、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13、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14、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