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强制

01265016-6-QZ -0014

 

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3、告知环节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环节责任: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
、通报批评;
3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
、责令离岗培训;
5
、调离执法岗位
6
、取消执法资格;
7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