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处罚 | 74602117-4-CF-0017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应当由食药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食药监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规章】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 对出租、出借或违法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九条 | ||||||||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 【规章】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三十四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