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应急预案体系
1.5适用范围
2.分级分类
2.1突发事件分类
2.2突发事件分级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办事机构
3.3专项工作机构
3. 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3.5专家组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预案启动
4.4预警发布
4.5指挥与协调
4.6扩大应急
4.7应急结束
4.8善后处理
4.9调查评估
4.10恢复重建
4.11信息发布和通报
5.保障体系
5.1人力资源保障
5.2通信设施保障
5.3抢险装备保障
5.4资金财力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基本生活保障
5.8人员防护保障
5.9物资能源保障
5.10公共设施保障
5.11治安维护保障
5.12技术支撑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6.2预案演练
6.3奖惩制度
7.预案管理
8.附件
文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政府章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和实施应急预案,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据情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1.4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文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县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备案。
(5)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会同县经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需制订应急预案的企业名单,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预案,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县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文水县域内应由文水县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以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事件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文水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处理有关工作。
3.2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相关副主任兼任副主任,设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4)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文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6)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项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是县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3.1 专项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县应急领导组处置专项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县领导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在县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相关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
(3)贯彻落实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县政府和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3.2 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
气象灾害由县气象局、农委负责牵头。
地震灾害由县防震减灾领导组和科技局负责牵头。
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国土局负责牵头。
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农委、县林业局负责牵头。
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
火灾由消防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活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县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牵头。
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分别由县住建、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质监等部门负责牵头。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分别由县环保局、林业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负责牵头。
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负责牵头。
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暴狱、外界冲击监管场所、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由县公安、司法、金融、外事、信访等部门负责牵头。
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乡镇实际予以确定。组织领导机构须报县应急办备案存档。
3.5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县政府和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平台,纳入省、市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4.1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开展风险分析,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县委、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县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发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和县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在先由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的同时,县应急办应会同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究判断,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省、市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在同一时间上报县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应急办。
县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4.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县相关预案,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
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驻地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驻地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4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1级)、严重(Ⅱ级)、较重(111级)和一般(1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5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有关单位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主管部门是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力量。
现场应急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或设立相关应急工作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县政府办公室或县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为县相关主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3)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4)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县卫生局。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县宣传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一般的突发事件,在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接受乡镇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必要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指导。
4.6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应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以及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直接指挥。
4.7应急结束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做好社会救助、卫生(心理咨询)、环保等工作,努力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各保险企业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4.9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4.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向县政府报批实施。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11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文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保障体系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5.1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驻县武警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乡镇政府和县各相关部门也要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建立健全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通信设施保障
县应急办要会同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5.3抢险装备保障
县各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系统、本地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装备性能良好,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5.4资金财力保障
建立全县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准备金,由县财政预备费和当年可用财力组成,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启用准备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5.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开展救治和防疫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安局,公路段、交警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8人员防护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能安全的按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5.9物资能源保障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5.10公共设施保障
县住建局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l治安维护保障
县级预案启动后,县公安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段、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12技术支撑保障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组织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促进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6 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公众个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公务员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的应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应对危机能力。
6.2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3奖惩
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附件: 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文水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29件)
3、文水县应急指挥机构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附件1: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如下,作为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Ⅲ级(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7.0级以上对我省有严重影响的地震。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大中型城市等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6.5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Ⅲ级(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珠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灾情的生物灾害。
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珠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4、其他农业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灾情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省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安全事故;
6、省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 造成省内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Ⅲ级(较大)环境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Ⅳ级(一般)环境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趁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两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三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疫情。
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三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众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Ⅱ级(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我省大中型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Ⅲ级(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地级市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Ⅳ级(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Ⅰ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件2:
文水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文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文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文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4、文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文水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文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文水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文水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文水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文水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4、文水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文水县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文水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7、文水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8、文水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文水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文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文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文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文水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2、文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文水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文水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5、文水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6、文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7、文水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文水县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文水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3:
文水县应急指挥机构
文水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文水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三)文水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四)文水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五)文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六)文水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七)文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八)文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九)文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十)文水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
(十一)文水县反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4个县级应急指挥部和7个县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