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政府针对“土小企业”露头和死灰复燃问题,出台《严厉打击取缔“土小企业”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六条措施”)。文件对“土小企业”排查、监管、取缔、打击及问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六条措施”,现对“六条措施”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土小企业”? 

  土小企业是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总称“十五小”、“新五小”和“新六小”。 

  

  “十五小”指: 

  1、小造纸。指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小制革。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注: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8、土炼铅锌。年产20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生产企业。 

  9、土炼油。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每百米布大于2.8吨。 

  “新五小”指: 

  1、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2、小火电。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小炼油。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4、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5、小钢铁。平炉、10吨及以下电炉、1.5平米及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 

  “新六小”指: 

  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 

  

  二、我县突出的“土小企业”类型有哪些? 

  结合近年来查处的“土小企业”情况,目前我县突出的“土小企业”是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重点是土炼油、小化工、小炼铁、小铸造、废旧塑料加工、废旧蓄电池熔炼铅锌、地条钢等,以及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强烈的土小企业。 

  

  三、“土小企业”有什么危害? 

  “土小企业”生产工艺简单粗糙、设备简陋落后、产品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土炼油,它是在常温常压下对原油、油渣进行土法炼制。它含有汽油、柴油、煤油等多种化学成分,是一种杂质高、闪点低、易自燃的低劣产品。由于工艺简单、粗糙、设备简陋,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因闪点低使用过程中极易着火爆炸,而且土炼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严重,事故频发,废气废渣排入大气、倒入土地污染环境,土地百年内无法恢复使用。 

  

  四、六条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县全面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土炼油、小化工、小炼铁等土小企业得到有效根治,但受利益驱动,仍有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土小企业”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质量。今年4月份,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小炼铁案件3起,查处1例外地转移小铸造案件。5月份,在马西村打击取缔废油桶切割点3处,对业主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据环保、安监及相关职能部门排查,在我县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土小企业”露头和死灰复燃迹象。 

  针对严峻形势,为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土小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土小企业”在我县露头和死灰复燃,持续改善安全、环保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厉打击取缔“土小企业”六条措施。 

  

  五、各级、各部门在打击取缔“土小企业”中各担负哪些责任? 

  “六条措施”明确规定,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配合为辅,乡镇、村是责任主体,农村党支部、村委会负排查、报告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负监管、取缔责任;环保、安监、发改、经信、国土、工商质监、公安、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乡村两级做好“土小企业”取缔工作。 

  

  六、打击取缔“土小企业”流程及标准是什么? 

  对发现的“土小企业”,由属地乡镇进行核实,并及时报环保、安监、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确属土小企业的,由乡镇组织实施取缔,环保、安监、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取缔标准: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两断三清”标准组织取缔。同时,书面通知县电力部门对取缔的土小企业进行用电销户备案。 

  

  七、对于乡村、部门打击取缔不力,如何进行追责问责? 

  “六条措施”对排查、打击、取缔“土小企业”进行了责任厘清。一年内凡因排查不实、漏报瞒报问题,发现1处“土小企业”,由所在乡镇约谈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约谈结果报县环保领导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同一个村发现2处的,由县环保领导组约谈所在乡镇乡镇长,并对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进行问责;同一乡镇发现3处及以上的,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因“土小企业”造成恶劣影响、恶性事件的,从严从重问责追责。 

  “土小企业”取缔情况,由环保、安监、国土、电力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对取缔不彻底、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对乡镇包村干部和分管副职进行问责,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六条措施”还对为“土小企业”供电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对列入取缔范围、死灰复燃或新开办的“土小企业”私自供电的,由县政府责成县电力部门对该辖区农电工、供电所长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全县范围内连续发生3起为已取缔“土小企业”供电的,由县政府书面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县电力部门班子成员启动问责。 

  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对“土小企业”存在有报不查、有案不办等不履职、不尽责的,甚至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追责问责。 

  

  八、采取哪些手段严厉打击“土小企业”违法行为? 

  建立公安、环保、安监、国土、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互通信息,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对“土小企业”从重从快查处。 

  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小企业”无证生产经营、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擅自接电发电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迅速固定证据,需要对经营业主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禁不止、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予以严厉打击。 

  

  九、举报“土小企业”的途径和鼓励办法有哪些? 

  县环保局全天候安排专人值守环保“12369”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对土小企业举报。 

  县财政设立土小企业举报专项资金,对举报查实的,每次每处奖金不少于1000元,并于查实后3天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十、如何营造打击取缔“土小企业”氛围? 

  通过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土小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件,营造社会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