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于2017年10月18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山西省扬尘污染防治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为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条例》出台的背景

吕梁市工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基数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能源消费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加之近年来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面积不断扩大,大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所导致细颗粒物(PM2.5)等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吕梁市邀请太原理工大学对全市大气污染源调查发现,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为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烟尘污染,其中扬尘污染占大气污染比例近50%。控制扬尘污染、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是当前改善吕梁市空气质量的关键,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现行法规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虽然有所要求,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部门职责不清,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不适应吕梁市扬尘污染形势与环保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条例》势在必行。

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房产、市容环境卫生、城管等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从其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住建、交通等十几个政府部门。《条例》对职能部门职责划分的原则是“谁管谁罚”。环保部门负有统一监管职责,监管职能部门、乡镇是否履行监管职责。

五、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场所

《条例》规定,针对以下九大领域或场所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2.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

3.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

4.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5.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

6.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7.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

8.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

9.矿山企业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所以及运输道路。

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提出了罚款、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等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条例》还明确规定,对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条例》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问责要求。对存在未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但未公开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