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是传统的地方习俗。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燃烧旺火是用炭块、焦炭、型煤、木柴等高污染燃料垒制的旺火。
一、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对环境危害巨大,形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也极易导致火灾、炸伤等安全事故。根据监测数据显示,每年春节期间,我县空气质量均为严重污染或重度污染,其中2017年2月16日我县PM2.5、PM10、二氧化硫三项污染物指标分别达到每升321毫克、每升479毫克、每升264毫克,达到严重污染程度,县政府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还对呼吸道疾病、心脏疾病的患者和老年人带来极大危害,产生的噪音对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干扰,意外受伤就医人数也明显增多,群众要求禁燃禁放的呼声很高。
二、禁燃烟花爆竹、旺火措施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县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解决一批环境突出问题,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初步好转。但是根据省环保厅“全省各县3月空气质量排名”,我县排名仍然垫底。针对目前严峻形势,为确保完成“退出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排名后10位”的目标,我县决定对县城建成区重点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针对烟花爆竹、旺火污染问题,县政府决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县城建成区划定烟花爆竹、旺火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
三、禁燃烟花爆竹、旺火的开始时间与范围
禁止燃放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年所有时间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
禁止燃放范围:北至北三环(章多村北至滨河西路,即现凤城镇派出所东西走向道路)、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东至太中银铁路、西至夏汾高速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涉及北街村、南街村、东街村、西街村、北关村、南关村、私评村、土堂村、韩村、冀周村、岳村、章多村、桑村、堡子村14个村辖区。
四、禁燃烟花爆竹、旺火的工作措施
为有效落实禁止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措施,确保城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好转,县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通告》文政通字〔2018〕3号,针对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有4个方面。
1、禁燃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于2018年6月底前自行取缔,并从5月12日起,在禁燃区域内不再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2、严格燃放烟花爆竹审批。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则上鼓励使用环保无污染的替代品。
3、加大对违法问题惩处力度。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燃烧旺火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旺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泛宣传教育。由公安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电视台、新闻办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和弘扬良好的文明新风和风俗习惯,引导广大群众积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禁燃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同时,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守、执行禁燃烟花爆竹、旺火要求,如有违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