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委、县政府印发《文水县2018年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办发[2018]16号),文件制定了十条措施,整治县城建成区内及周边污染问题。
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行动十条措施
(一)大力实施清洁取暖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煤改气由住建局牵头负责,煤改电由经信局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由供热办牵头负责,凤城镇配合,6月底前至少完成1000户改造任务,8月底前至少完成3000户改造任务,9月底前至少完成5000户改造任务。
(二)全面取缔燃煤设施
5月31日前,必须全面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营业性燃煤设施,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使用的燃煤设施。
1.工业企业及汽贸行业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环保局负责,并起草《关于全面取缔城区营业性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的通告》,做好县城建成区燃煤设施取缔日常事务。
2.国有企业和商贸行业加油站、典当等领域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经信局负责。
3.餐饮服务、药店等经营性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食药监局负责。
4.卫计系统单位和民营医院、诊所等经营性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卫计局负责。
5.汽修、汽车美容装饰等经营性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交通局负责。
6.金融、保险等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金融办负责,银监办配合。
7.宾馆、旅店、洗浴等特种行业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公安局负责。
8.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住宅楼、村委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凤城镇负责。
9.超市、商店以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和未明确负责部门的经营性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工商和质监局负责。
10.教科系统单位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教科局负责。
11.联通、移动等通讯营业场所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由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
12.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燃煤设施的取缔工作。
13.煤改电用户的电网改造工作,由供电公司负责,并配合各部门实施燃煤设施取缔工作,对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取缔任务的单位、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三)严控燃煤质量
1.6月底前,规划建设县城建成区洁净焦、固硫型煤、优质煤等清洁煤销售中心2-3处,对生活、采暖用煤进行统一规划,实行统调统销,销售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煤炭及煤制品,严禁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劣质煤销售。由安监(煤炭)局牵头负责,凤城镇配合完成。
2.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居民住户、城中村(农村)住户,优先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暂无条件改电改气的,可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低于10%的清洁焦和清洁煤等清洁能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并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燃煤。
3.在禁煤区周边,由安监(煤炭)局牵头,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治超、凤城镇等配合,设置综合检查站,划分管辖片区,具体负责对散煤运输销售、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抛洒、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等监管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劣质燃煤进入禁煤区。检查点由安监(煤炭)局统一协调管理。
4.由安监(煤炭)局、公安局配合凤城镇于6月底前全面取缔县城建成区煤炭及煤制品销售摊点。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中心负责对禁煤区内的劣质燃煤运输车辆进行查扣,将劣质燃煤移送安监(煤炭)局没收。安监(煤炭)局、公安局、城管中心配合凤城镇对禁煤区内营销劣质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进行查处。环保局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局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加大对清洁煤销售中心所供应煤炭及煤制品质量的抽检力度,确保煤炭及煤制品质量。
(四)整治施工扬尘
1.督促施工建设企业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2.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
3.各类市政、道路等长距离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4.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6.加大扬尘污染处罚力度,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任务由住建局牵头负责,于5月底前落实到位,并长期坚持。
(五)整治道路扬尘
1.扩大县城道路机扫、冲洗面积。由住建局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则天大街、狄青大街、子夏大街、凤凰路、兴华路、梧桐路、朝阳路、快速路、南环路、胡兰大街、学府路)和进城方向部分国省道、县乡公路(307国道乐村涧河桥至章多村与320省道交界段、320省道西旧村道口至章多村与307国道交界段、滨河西路胡兰北大桥至西宜亭桥段、滨河东路北端至西宜亭桥段)进行机扫和洒水。城区主要街道每天至少机扫3次、洒水5次,进城方向部分国道、省道、县乡公路每天至少机扫2次、洒水2-3次。其他范围国省道、县乡公路,由交通、公路部门依管辖职责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2.对城区道路沿街门店、307国道城区段经营场所门店全部实行门前硬化。分别由住建局、公路段负责落实。
3.县域内所有运输砂石、渣土、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防抛洒等措施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依法予以重处,并倒查源头企业责任。由治超办牵头负责,相关治超成员单位配合。
(六)整治各类露天堆场扬尘
1.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县城建成区及周边钢铁、化工、建材、煤炭、商贸物流等生产经营企业,对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必须全部密闭储存,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及时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同时,对出入企业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冲洗等措施,厂区内落实道路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由环保局牵头负责,凤城镇配合。
2.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煤堆、粪堆、料堆、柴堆“四堆”,落实清运、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由凤城镇负责,5月底完成,并加强巡查检查。
(七)整治城中村、城边村环境卫生
1.凤城镇、城管中心于5月中旬前完成环卫一体化移交工作。
2.规划建设城区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由住建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
3.对城区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积存的陈旧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等组织集中清理。由住建局牵头负责,凤城镇配合,5月底前完成。
4.由城管中心负责,5月底前制定城区(含城市居民小区)垃圾清运管理长效机制,并加强垃圾乱堆乱放问题监管,对违法倾倒人员进行严惩重处。
(八)严禁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
1.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落叶、秸秆等杂物。由各乡镇负责,做好巡查检查。
2.在县城建成区划定禁燃区域,从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城管中心、凤城镇配合。6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取缔,由安监局负责。
(九)严控企业排污
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建筑工地等行业严格落实取暖季错峰生产和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由环保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铸造、玛钢、钢模板等企业必须实现稳定达到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停产整治,直至淘汰取缔。由环保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3.坚决杜绝土炼油、小化工、小炼铁、小铸造、废旧塑料加工、废旧蓄电池熔炼铅锌、地条钢等“土小企业”在我县露头和死灰复燃。由各乡镇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4.对全县钢铁、化工等重点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从10月1日起,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予以停产治理。由环保局负责,经信局配合。
(十)整治餐饮业油烟
则天大街东门红绿灯至西门红绿灯段、新华路狄青大街红绿灯以南段的道路两侧、临街居民小区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严禁露天烧烤。县城建成区其他范围内烧烤摊点,及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净化率达到70%以上,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由城管中心牵头负责,食药监局配合,加强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通过开展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现如下目标: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8%,优良天数比例达70%以上,退出全省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排名后1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