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文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一、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文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文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 体系构成

  《文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为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文水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文水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一厂一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支撑和补充。

  三、 参与单位 

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体局、县交警大队县能源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联通文水县分公司、移动文水县分公司、电信文水县分公司、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栅镇、马西乡、凤城镇、南武乡、北张乡、西槽头乡、下曲镇、刘胡兰镇、南庄镇、南安镇、孝义镇、西城乡、苍儿会办事处。 

 

  四、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收到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收到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收到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SO2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4.1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如下:

  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除卫陶和日用陶瓷外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协同供热、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热、以气定产。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2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

  炭素: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

  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煤炭露天开采: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喷漆、打磨、电焊等)。

  汽修: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3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科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

  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产。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停产。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包装印刷: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运输。

  煤炭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禁止运输。

  储煤场:停止装卸等露天作业,禁止运输。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产。

  饲料:停止破碎、混合等工序。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实施区域限行;微、轻、中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大型载客汽车(汽油)非公交车外全部停驶,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机动车限号期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县域内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五、文水县人民政府转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上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六、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