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文水县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1.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的背景?

  答: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关系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文水的必然选择。过去一段时期,我县大气污染问题逐步凸显,成为全省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虽然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县大气污染总体改善,但距离国家标准和人民期盼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以机动车为主导的污染特别是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和扬尘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我县根据省、市专项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就是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统筹“车、油、路”治理,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清洁道略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主要目标。

  答: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氮氧化物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或集装箱运输广泛推广,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3.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基本原则?

  答: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坚持全方位监控、严惩重罚。坚持标本兼治、群防群控。

  4.柴油货车超标排放如何判定?

  答:2019年7月1日起,严格按《关于山西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执行。

  5.柴油货车排放检验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6.柴油车检测排放不合格如何处罚?

  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7.柴油货车销售、注册、市场准入等环节尾气排放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8.柴油货车违反销售、注册、市场准入等环节尾气排放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运城市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领导组联合办公室 提供)